首届全球投资峰会在港举办

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只有基于本土国情和国际经验的平衡考量来构建良法体系,构筑适应国情的司法独立运行体制,建立起与国家治理相并立、相呼应的多元民间治理机制,塑造出自主自律的理性公民精神,法治中国才能在社会上扎根。过去,我们过于注重规则体系建设而忽视主体身份品格的培育塑造,加之我国具有较浓臣民文化传统和人民、主人、群众的政治情怀,因此,导致社会成员虽有法律上的公民身份,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现实公民权利和实践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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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改变以往过于注重理性建构秩序、而忽视自生自发秩序的取向,在治理和法治的框架下,促进二者的互动与整合,推动法治秩序的实现。但另一方面却也出现了法条主义倾向,也即构建法律体系本身似乎已成了目的、甚至变成一种政治成就的标志。从统治走向治理,意味着国家管理从纵向单元、命令服从、垂直控制的方式,转向横向多元、民主协商、水平共治的方式,因而就需建立公权力之间的多元互控平衡机制,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分立制约,也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切割与平衡。而在新形势下,司法公信与权威建设将会对法治中国战略产生关键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需按《决定》确定的目标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成为法治进程的一个瓶颈。

而在理论层面,西方理论常常被视为不容置疑的权威性资源和正当性标本,因此,一方面就出现了对西方理论某种程度的贩卖式引介传播,却缺少对其历史背景、特定文化和国情的深度理解,另一方面,又往往忽略了本土国情,对中国问题更加视而不见而难以接地气。另一方面,基于民主参与机制滞后而日渐引发的公共政策合法性危机,则需要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扩大公民参与途径,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以遏制公权的肆意性、保障私权的自主性。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是每个公民、法人、社团、政党都必须遵守而不得违反的行为规范,所以,法律不仅能够调整公民个人行为,把公民的个人行为纳入法律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组织与协调经济、政治、文化事务的功能,国家体制的建构,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的确立和完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意识形态秩序的巩固与发展,国家主权的宣示与国家安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基本义务的强制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等等,哪一方面、哪一时段,都离不开宪法和法律。

因此,必须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用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凡是政府及其首脑是定期选举产生的、政府职能是法定的、政府权力是有限的,这种政体就是共和政体。他的情绪、他的注意力,以至他的好恶都可能不规则地改变或转移,他的认识和理解会出现偏差以至陷于成见,他的行为可能失却理智,而被情绪所左右。2011年之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宣告了农民与市民主体公平。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司法公正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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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公平意味着对发展进步权利的普遍尊重。一百年前,恩格斯在谈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时说过: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这里,重点围绕十八大提出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略作阐述。现阶段尤其强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0世纪60 至70年代的中国之所以出现民主全面崩溃、法制荡然无存的局面,是与极少数不怀好意的人发动造神运动、鼓动对领袖人物的迷信、盲从和愚忠密不可分的。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一个非常精辟、非常科学的论断,反映出我们党对国家与政权建设基本规律和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党执政和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安邦福民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证。

要大力培养理性的司法文化,尊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和物质条件。我们可以把这些规则叫做坏法、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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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新形势下中国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的集中表达,正在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就人治而言,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建国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总结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破坏法治、侵犯人权的深刻教训,十分明确地指出人治危险得很,只有搞法治才靠得住。

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纵观法治的历史,我们发现法治是为适应人权和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并随着人权和权利需要的扩展而演进。再如户籍制度加剧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结构,农民得不到与市民一样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均等的公共服务,农民事实上仍然是不充分的权利主体。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及其对中华民族造成的浩劫,就是人治和群众运动极大危害的典型例证。理性行使权力和执法,首先要从本质上注重法律的公理性,即法律当中所体现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尚善等基本价值属性,注重政府理性、公共理性和制度理性。当年,毛泽东逝世的时候,中国人的普遍感受是天要塌下来了,对中国未来的前途命运充满忧虑。

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只有靠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人们之间出现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诉求、价值标准、政策主张,这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共和机制、即协商民主机制在保证人们平等自由地表达诉求和主张的基础上协商对话,形成共识。在中国,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主政者历来重视道德建设,重视发挥道德的积极作用。

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在依法执政的总纲领和总布局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法治国家的建立,决定着我们党能否依法执政、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讲法治,就要讲公平正义。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首先应体现为人权和权利思维。两个基本方式的提出和实践,反映出我们党对现代政党制度、政党政治和执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对自己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国家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到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执政党这一历史地位的根本性转变的深刻认识,对自己半个多世纪执政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科学总结,对自己如何担当起执政党的使命、如何巩固执政地位、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如何执政兴国等根本性问题的深刻认识和理性自觉,反映出我们党对国家与政权建设基本规律和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党执政和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规则公平有三重涵义:第一,形式上公平,就是人们经常说的法律(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即立法上的平等,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与社会地位,在法律规则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

今天,在我们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很自然地期待共和精神的回归。习近平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也可以说是他的就职演说,多次讲到机会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靠人治、依靠政策、依靠道德、依靠群众运动。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

机会公平也是国际性、世界性话语。第一,政策,特别是具有规范作用的具体政策,往往因时制宜,根据一时的形势和需要而制定,缺乏连续性、稳定性。

(三)强化公正观念,保障社会公平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意蕴,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从词语上、语境上,法律总是意味着某种公平。领导干部确立法治思维和方式,就要遵循正当程序。这些深刻而鲜明的语言,深刻阐述了宪法的性质和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客观必然性和极端重要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近期频频曝光的官二代、官三代违规担任公职和领导干部的事件在媒体上广泛议论,根源就在于它们破坏了机会公平、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泯灭了其他竞争者脱颖而出的梦想和预期,触动了广大平民百姓渴望机会公平的神经。

它要求在公共领域公正地对待和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各种职位对一切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允许并鼓励不同阶层、地域互相开放,允许社会成员互相流动。机会平等还应当包括代际平等,不仅要切实保证当代人平等机会,而且应当关注和保证后代人机会平等。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法律和政策规则总体上是公平的。以共和为价值理念的协商民主是当代世界民主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主导方向。

弄脏了水源本质是破坏了司法和法律的公正,也摧毁了司法和法律的公信力。在当代中国,不能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理政的客观原因和内在理由在于政策的局限性。